以财务会计视角分析企业股改过程中的涉税问题

时间:2017-04-05 14:21:44 作者: 字数:11819字

  从财务 会计 的角度,在有限公司阶段,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如下会计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下是考试啦小编整理了以财务会计视角分析企业股改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

  众所周知,企业无论是A股IPO还是登陆新三板,公司的组织形式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而大部分企业新设的时候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那么就需要将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务中,绝大多数的企业采用的是“整体变更”的方式,即以某个基准日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原有限公司的账面净资产进行出资。

  企业股改过程中的涉税一、股改的涉税环节分析

  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在有限公司阶段,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如下会计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有权权益就是我们所称的“净资产”。当公司整体变更成为股份公司之后,股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如下会计科目: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 此处隐藏2567字 ……

  笔者认为:在目前没有明确法规规定可以不交税的前提下,如果不缴纳始终存在被税务机关征缴的风险,甚至还会被要求缴纳滞纳金乃至受到行政处罚,这样就得不偿失了。建议充分与税务机关沟通,如果税务机关认定确实不需要缴纳,企业也需取得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这样可以将涉税风险降低。

  3、以股改前后注册资本没有改变为由,没有缴纳

  股改时保持注册资本不变,将股改前企业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2015年7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霍普股份(833328),发行人律师在补充法律 意见 书(一)中认为:公司整体变更前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股本 3000 万股,各股东的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均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情形,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办理过程中主管税务部门未要求公司就整体变更事项缴纳税款,公司股东已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对于股份公司在整体变更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将依法自行承担交纳义务。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属于个案,实则欠妥,除非是税务机关同意暂缓缴纳,在未来对该部分净资产做进一步处置时补缴该等税款。

  相反,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话,税法将会出现漏洞,比如下面的情形:

  A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2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500万元;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计1000万)。股改之后,股份公司的股本500万元,资本公积1500万元。

  股改前后,注册资本没有变化,如果这种情况不需要缴税的话,企业完全可以利用股改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然后股改之后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于股改之后这个时点的资本公积均是股本溢价,这部分转增股份是不需要缴税的。通过两步就完全可以规避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份的纳税问题,显然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