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已注销,法院如何审查“聊天记录”真实性

时间:2019-03-31 21:59:21 作者: 字数:8509字

  在微信号已注销的情况下,法官如何确定使用人身份,从而对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形成内心确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微信号已注销,法院如何审查“聊天记录”真实性,欢迎借鉴参考。

  案情介绍

  原告(反诉被告):袁某。

  被告(反诉原告):曹某甲。

  被告(反诉原告):曹某乙。

  第三人:某中介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袁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曹某甲、曹某乙继续履行买卖协议,配合将本市共富路某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过户给袁某。事实和理由:2015年,袁某就购买系争房屋与曹某甲、曹某乙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于2016年1月15日前网签。后袁某通过中介业务员小张以微信与曹某乙协商,曹某乙同意延期签约及付款。但曹某甲、曹某乙拒绝按约网签,故诉请如上。

  被告(反诉原告)曹某甲、曹某乙反诉并辩称,曹某乙未使用过微信同意延期。不同意本诉,并反诉解除协议。

  第三人某中介公司述称,袁某所述微信联络等属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5年12月,曹某甲、曹某乙(卖售人、甲方)与袁某(买受人、乙方)就订买卖协议,约定于2016年1月15日前网签,同日乙方付首付。2016年1月16日,小张出具收据,确认代曹某乙收到袁某房款晚付补偿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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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已注销微信号聊天记录的内容性审查

  在涉及合同行为如房屋买卖等纠纷中,当事人出于联系的便利,往往会在微信中就具体事项的若干细节进行沟通,并常会发送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隐私信息,因而审查聊天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具有较高完整性,相关信息与系争纠纷的诸多细节是否高度相符,是否包含有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等,在确认微信号使用人信息时起到了关键作用。

  四、对否认其为微信号使用人的当事人的陈述的审查

  对于当事人否认其系通过已注销微信号与相关人员进行联系的,法院应当要求其详细说明其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沟通联系的具体方式、相关细节并提供证据,考察其陈述是否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与其他涉案人员陈述内容相矛盾之处。

  五、对可相印证的其它证据的审查

  在合同纠纷尤其是涉房地产纠纷中,除了原被告之外,往往存在与交易相关的其他人员如房屋中介工作人员等第三者,以及其他交易细节等相关证据,该证人证言或者证据所能证明的交易内容和相关信息,往往可以印证原被告的陈述是否属实,为确认已注销微信号使用人身份提供参考,从而进一步提升微信聊天记录的可信度。

  结论

  在微信号已注销的情况下,法院全面审查了涉案微信聊天的全部内容,确定微信聊天记录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具有相当的完整性、聊天内容中包含了当事人的私人信息,并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其它相关事实相印证,确认涉案微信使用者为曹某乙这一节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当予采信,并据此还原了事实的真相,对案件进行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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