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经济上的政策制度成就了隋初的开皇之治。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隋朝经济制度,供大家阅读!
隋朝经济制度:均田制度
582年,隋朝在北朝均田制的基础上重颁均田令。
均田令的主要内容是:自诸王以下至正七品的都督,受永业田自100顷递减至40亩;普通百姓受田遵照北齐之制,丁男一人受露田80亩(妇人40亩),永业田20亩;限额内的奴婢和普通百姓一样受田,京官还有职分田,一品官5顷,每品以50亩递减;官吏还有公廨田以供公用。均田制的实行,对隋朝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唐代的均田制度直接继承于隋代,在许多方面又有所发展,变得更加周密完备。642年颁布均田令,男子(18-60岁)每人受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官员按品级受不同数量的永业田,勋官受不同数量的勋田,还分别人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道士女冠和僧尼寡妻妾及笃疾、废疾者亦能得到少量授田。另外还放宽了对买卖永业田、口分田的限制。 隋唐用来授田的土地,主要是无主的荒地,它不是要打乱人们的现有土地重新分配,因此,未触动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尽管如此,它仍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一,它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可以获得一些土地,并有鼓励垦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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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初规定丁男一床纳租粟3石,调绢1匹、绵3两,单丁和奴婢交纳一床的一半。18岁-59岁的丁男,每年要服役一个月,后改为,21岁到59岁的丁男,徭役由30日减为20日,绢1匹(4丈)减为2丈。比前代简单明了,而且出现了“输庸代役”的新特点,“人年五十,名役收庸”。唐初到安史之乱前,主要赋税制度是租庸调制,其课税对象一是田,二是户,三是身。课户每丁每年纳粟2石,称作租,纳绢2丈、绵3两,称作调;服正役20天,不役者折收绢,每日合3尺,这种以绢折役的办法称作“输庸代役”。和隋朝相比,最大的区别是庸的确立和制度化,“输庸代役”不再受年龄的限制。除租庸调之外,还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源于北齐,继承于隋,玄宗时户税成为一项制度,课征对象是全国所有民户,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自王公以下都要按户等高低交纳。地税来源于隋代的义仓税,最初属于强制性的民间备荒食粮,按亩征收。唐玄宗时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赋税收入。唐朝中期后,随着均田制的瓦解,租庸调制逐步为两税法所取代。780年,唐德宗任用杨炎为宰相,宣布实行两税法。基本内容是:一是废除以前的租庸调和一切杂税,各项税种都并入两税。
第二,不论主户、客户,一律就地落籍纳税,居无定处的行商于所以郡县纳相当于资财三十分之一的商税。第三,纳税者一律按照资产,也就是按照拥有的土地的多少和财产的多少来交纳。第四,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根据财政预算确定征收的总额。第五,户税据户等以钱定税,也可折收绫绢;地税按亩征收,纳米粟。夏税不迟于六月,秋税不迟于十一月。它的实施,简化了税制,扩大了纳税面,促进了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在法律上承认了客户的地位,增加了朝廷的收入,加强了中央集权。“量出为入”造成统治者横征暴敛;长期不调查资产,不检核户等,造成负担不均;折钱纳物,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两税之外,杂税丛生。由以人丁为本转变为以资产为宗,这是中国赋役史上的重大变革,对其后土地私有制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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